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优势只有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充分发挥我国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的威力。就其转化的内在逻辑来看,作为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执掌者,必须优化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要素结构、畅通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之间的运行机制、平衡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与非制度治理的张力和强化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执掌者、管理者对制度的执行力。
优化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的要素结构。理论上,有什么样的要素结构联结,就会有什么样的效能与之相对应。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要素包括:意识形态领导的理念、意识形态领导的规则、意识形态领导的规范、意识形态领导的组织机构、意识形态领导的设备设施等。上述要素联结方式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制度结构,也就会生成不同的治理效能。
在这些要素的不同的排列组合中会形成怎样的组织结构呢?第一,依次理顺要素的地位结构提升效能。这种结构是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要素在领导权制度整体中所处的具体位置。领导理念是关键,领导组织是保障,领导设备是条件,领导规范是基础,领导规则是核心。第二,恰当安排要素的时间结构显现效能。这种结构指的是意识形态领导权要素在不同时间内的排列组合方式。其不同的时间体现为超前时间结构、合时时间结构和滞后时间结构。由此可见,意识形态领导权在治理的实践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事宜,超前、合时、滞后地联结制度要素,提升领导权的治理效能。具体而言,超前时间结构会产生预防的效能,合时时间结构会产生及时的效能,滞后时间结构会生成反思的治理效能。第三,科学联结要素的时空结构提升效能。这种结构指的是意识形态领导权各要素在合适的时间和恰当的空间内的联结方式。在本质上,它体现为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要素在时空内的有效、有机、有序的排列组合。它体现了意识形态领导事宜对具体时空的诉求,换言之,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要素只有对特定时空组合的合理回应或反射,才能提升自身的治理效能。
畅通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体系的运行机制。机制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运行的具体方式。如果说制度的完善是提升治理效能的一个必备条件,那么机制的畅通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必需条件。换言之,只有意识形态领导权机制达到周延的地步,才可以提升其治理的效能。第一,理顺纵向隶属的衔接机制。纵向隶属机制是一种垂直领导的关系。理顺纵向隶属机制,有利于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政令畅通,形成最大的合力提升领导权的治理效能。在现实的过程当中,上至国家宣传部门,下至基层宣传部门,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政令要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渠道和机制就会提升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治理效能。第二,畅通横向联结的协同机制。从横向来看,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体系囊括了不同区域、部门、领域的制度安排,要实现上述众多制度的合力协同办公,最大效度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就必须在理顺纵向隶属的衔接机制的同时,畅通横向联结的协同机制。在现实意义上,横向联结机制只有借助大数据的平台,才可以实现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最终实现横向机制的畅通。第三,形成组织机构之间共同任务完成的合作机制。它是一种纵横组织之间合作完成意识形态领导共同任务的关系。这种关系强调的是所有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纵横组织之间的统一指挥和协作完成目标的机制。在现实的过程中,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就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纵横协作机制的生动描述。
平衡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与非制度治理的张力关系。理论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化的治理与非制度化的治理都会产生相应的治理效能。在现实意义上,制度化的治理并不是包揽一切的治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非制度化的治理会弥补或平衡制度化治理的局限。第一,通过制度的规定来包容非制度化治理的存在。一方面,我们强调优化和完善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的优势,另一方面,更要包容非制度化对意识形态治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它是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第二,通过制度化的力量来纠偏和监督非制度化的治理。由于非制度化的治理会产生随意性、偏颇性的后果,需要通过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化的强制纠偏和监督,进而产生良好的治理效能。第三,通过平衡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张力,最大程度提升治理效能。
强化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的执行力。意识形态领导权的执掌者、管理者和操作者对制度的执行能力强大与否,直接关系到意识形态领导权治理效能的高低。为此,第一,树立对制度权威的共识,在思想上强化对制度执行的凝聚力。思想支配行动,共识越是一致,对制度执行的行动就越有力,也就越能提升治理的效能。第二,提升意识形态领导权队伍的素养,培养他们对制度执行的应变力。意识形态领导权队伍的综合素养直接决定了对制度执行的力度,特别是干部队伍对外界环境的适应力和应变力更是直接考验着干部的素养。诚然,这种应变力不仅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导权队伍对环境的应变力,还体现在对具体事宜的应变力上。第三,突出意识形态领导权执掌者一把手对制度的执行,树立对制度执行的表率力。因为表率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必然会带动意识形态领导权整体队伍对制度的执行力。观其言、察其行就是对表率力生动的诠释。第四,纠偏对制度执行的错误,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治理效能的提升离不开对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的执行。在现实中对制度的执行过程,总会出现林林总总的对制度执行的偏差因素(诸如人为选择因素、外界变化因素等),为了纠偏对制度执行的偏差,就必须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
(本文系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自主科研项目“意识形态领导权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教育部高校思想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陕西师范大学)】